共同傷害案件:誰對“致死”負責? 廣州故意傷害罪辯護律師 

概述:共同傷害案件:誰對“致死”負責? 廣州故意傷害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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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對故意傷害罪實行過限和結果加重犯作出區(qū)分很有必要。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有在教唆犯完全概括授意、沒有對結果作出限定性提示,或者現(xiàn)場的共同實行犯對過限的實行行為知情或對結果有預見而沒有制止的情況下,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他的情形,應認定為實行過限。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異質

實行過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它是個別實行犯未按照共同共謀的內容實施犯罪行為,使得最終的危害結果與最初的犯罪故意內容發(fā)生分離的現(xiàn)象。而結果加重犯罪,則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fā)生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因而刑法規(guī)定加重刑罰的犯罪形態(tài)”。

在共同故意實施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中,實行犯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給傷害對象造成健康損傷的結果,其他共同犯罪人是有共同認識的,因此,他們均應對給被害人健康權范圍內的損害結果負責,特別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無論共同犯罪人對重傷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當屬無疑。但當實行行為出現(xiàn)了死亡結果,即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時,根據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認知狀況,將其認定為結果加重犯或者實行過限,則會有巨大差別。因此,對故意傷害罪的二層加重結構作出有效區(qū)分,是當前理論界、實務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區(qū)分的難點及回應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區(qū)分結果加重犯與實行過錯的難點在于如何區(qū)別兩者成立的要件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責任認定。

(一)客觀要件的區(qū)分難點。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結果加重犯,客觀要件通常要滿足:實行犯實施故意傷害的基本犯罪行為與傷害對象死亡的加重結果之間具有關聯(lián)關系。而如何認識和判斷此種關聯(lián)關系,是司法的難點。而要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構成實行過限,則在客觀要件上要有實行犯超出共同傷害的故意的行為和實施該行為造成了被害對象死亡的過限結果。即過限結果與過限行為之間,也存在類似于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簡言之,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的關系認定是區(qū)分二者的難點所在。

(二)主觀要件的區(qū)分難點。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若要成立結果加重犯,主觀要件上不僅要求其對傷害行為有故意的罪過心態(tài),而且對于加重的死亡結果也應有認識。若要認定實行過限,則實行犯在主觀上對實行行為是故意的罪過心態(tài),對其超越傷害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也有所認識。對于引起加重結果、過限行為的罪過認定,實務中明顯有爭議,這無疑增加了區(qū)分結果加重犯和實行過限的難度。

(三)其他共同犯罪人責任認定的難點。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無論是成立結果加重犯,還是構成實行過限,不影響其對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格局,但會直接影響其他共同犯罪人對死亡結果是否擔責的判斷。

目前,從學界研究的情況看,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對加重結果(或過限結果)擔責,主要依據的是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對實行犯的行為有所認知。然而,在認知程度的認識上存在的爭議,就成為區(qū)分結果加重犯和實行過程的難點。這種爭議,焦點在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對加重結果或者過限行為是要實際知情,還是只要有可預見性就可以。由此形成兩種不同學說,前者稱為知情說,主張其他共同犯罪人對實行犯導致的死亡結果是否知情,作為判斷其應否對死亡結果擔責的依據;后者稱作可預見說,即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關鍵是看其對死亡結果是否有所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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