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60萬判決 職務侵占二百萬判決書 廣州刑事律師 

概述:職務侵占60萬判決 職務侵占二百萬判決書 廣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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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60萬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對該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包含“利用勞務上的便利”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對此筆者持肯定的觀點。

第一,從“職務”的本來含義分析。1997年刑法實施之前,刑法理論對“職務”的解釋是非常寬泛的。凡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人員都視同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共財物或接受他人賄賂的,都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但1997年刑法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從貪污罪中分離出去,單獨設立了職務侵占罪。如果仍然將“職務”解釋為“公務”就有所偏頗了!冬F(xiàn)代漢語詞典》將“職務”解釋為“職位所擔任的工作”,《新華詞典》解釋為“規(guī)定擔任的工作”。履行一定的職權,從事一定的勞務,都是一種工作。因此,無論公務還是勞務,都屬于職務的范疇。就職務侵占罪而言,無論利用職權便利還是利用勞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其侵犯的客體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無區(qū)別,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應是刑法修訂后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便利的應有之義。

第二,從職務侵占罪罪狀表述分析。刑法對構成該罪所要求的特殊主體的范圍予以細致、明確的規(guī)定,為認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提供了法律依據(jù)?v觀我國刑法,凡是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無不同時對其主體予以規(guī)定。在具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應當根據(jù)刑法對該罪規(guī)定的主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受賄罪,將其主體規(guī)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指利用職權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勞務上的便利。再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刑法將其主體規(guī)定為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董事、經理作為公司、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其行使的是決策、管理等職權,而非從事看管、運輸?shù)葎趧栈顒,這意味著該罪的實施是董事、經理利用了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

而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僅規(guī)定為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未規(guī)定僅包括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董事、經理等,那么就應當認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應包括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所有職工,即同時包括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由此該條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應認為包括利用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

第三,如果持否定的觀點,將出現(xiàn)刑罰明顯失衡,有悖于罪刑相適應原則。

(1)職務侵占罪是在貪污罪主體一度被擴大化的特殊社會背景下,從中剝離出來而單獨成罪的。貪污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規(guī)定了較重的刑罰,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財產,其社會危害性相對小,因而規(guī)定了較輕的刑罰。以單位的勞務人員采取秘密竊取方式獲取本單位財產為例,如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如將“利用勞務上的便利”排除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外,就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則其法定最高刑可以達到死刑,與貪污罪持平,且其被判處死刑的量刑起點數(shù)額還低于貪污罪(盜竊罪處死刑要求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是3萬元至10萬元,而貪污罪是10萬元以上)。

(2)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等利用職權秘密竊取單位財物的,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以5000元至1萬元為數(shù)額較大,法定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述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勞務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或勞務便利竊取財物的行為,如果不視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則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而盜竊罪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刑點,且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在本單位為金融機構時還可為死刑。

職務犯罪60萬元能判多少年?

職務犯罪有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這三種,涉及的罪名有很多,以職務侵占罪為例,職務侵占60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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