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對方不愿意賠償怎么辦 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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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行人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處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說明事發(fā)地點。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tài)及有關的道路狀態(tài)等,應當根據(jù)需要,及時指派專業(yè)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jù)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檢驗或者鑒定的時間應該是多長時間?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y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shù)刂袊嗣癖kU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y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y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yī)療單據(jù)和診斷證明。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公安機關應當協(xié)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而制定。該規(guī)定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8年8月17日發(fā)布,2009年1月1日頒布實施。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xié)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xiàn)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y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shù)厝嗣裾?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shù)厝嗣裾嘘P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shù)厝嗣裾,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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